一、项目说明:
通过投加新型复合脱泥药剂,生产出的污泥含水率须小于等于≤60%。
二、项目范围:
闽中污水厂三期、湄洲岛污水厂和石门澳污水厂脱泥生产辅助服务外包,年生产绝干污泥量约7450吨。以及污水厂脱泥加药人员若干。
三、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要求
要求中标人处理后污泥含水率应不高于60%,脱水后污泥应满足招标人(业主方)最终选择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园林绿化、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污泥焚烧)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泥处置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 中标人应提供药剂供应运输存储和完整的脱泥运行服务(从污泥调质池浓缩池出泥管到板框脱水车间),因各厂设施设备状况不同,投标人可先行至各污水厂进行设施设备现状确认。
(2) 中标人应保证药剂及调理工艺应适应污水厂现有板框压滤机及配套设施生产需求,同时污水厂现有调质系统无需改造或仅做少量简单改造即可进行生产;所用药剂需符合目前板框压滤机的参数设定或仅需做部分参数修改而不改变主体程序。(改造和添置费用由中标方负责,服务结束后按照招标人要求进行还原)
(3) 污泥经药剂调理后经过板框压滤机脱水后泥饼平均含水率应不高于60%,其滤液及泥饼的pH值为6-8,泥饼还应满足污泥后续处置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园林绿化、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污泥焚烧)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泥处置规范。
(4) 所用药剂需能够适应不同的含水率状况以及污泥性状变化,并在不同条件下均能保持泥饼含水率以及脱泥效率。
(5) 投加的药剂种类最多不超过3种,且该药剂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需便于运输、储存、投加,并确保药剂不得发生泄露,同时符合招标人(业主方)要求的安全存放规定。日总药泥比(日药剂消耗量/日处理绝干污泥量)不超过20%,若大于20%,招标人(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6) 中标人负责药剂投加及调质工作,同时服从招标人(业主方)的生产调度安排。中标人须自行配备药剂投加和配置所需的设备设施,以满足招标人(业主方)的生产需求。现场泥处理辅助设施能利用的可在招标人(业主方)的同意下加以利用;中标人若需对现场设备设施进行改造,须提交相关改造方案并承诺满足招标人(业主方)污泥车间场所及处理要求,经得招标人(业主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同时中标人自行承担改造费用及改造过程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7) 出泥绝干泥量以泥饼含水率与出泥量计算(出泥绝干泥量=出泥含固率*外运量-加药量,化验室测得泥饼含水率,出泥含固率=100%-泥饼含水率),每月月底累计出泥绝干泥量。即当月污泥处理费用=本月累计出泥绝干泥量×每处理1吨绝干泥单价(中标单价),以每月实际累计总量为准。因非中标人原因导致污泥未能及时清运超出7天的,不列入抽验考核。
(8) 中标人须向招标人(业主方)提供药剂的主要成分、性状和使用要求,中标人的投加药剂成分发生变化,须经得招标人(业主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否则招标人(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9) 若因污水、污泥处理工艺变化,污水厂改扩建等生产条件变化,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要求变化以及政策性因素等原因,导致后续污泥处置方式变更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无偿负责药剂配制、污泥调质,且调质时间满足招标人(业主方)要求。若中标人无法满足污泥处置方式变更后的污泥处理要求,或者招标人(业主方)生产运营方式发生变化或因实际生产需要的,招标人(业主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或过渡期暂停本合同药剂采购及生产服务,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人(业主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10)中标人处理吨绝干泥消耗自来水量应少于5吨,处理吨绝干泥消耗电量应小于200kwh。
(11)中标人应保障脱水车间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维持脱水车间以及周边环境的卫生。
(12)中标人应负责其委派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日常、劳动关系管理,并对其进行员工上岗安全、技术培训,做好委派人员工作培训指导及相关安全防范知识,保证委派人员规范的使用设备,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招标人(业主方)安全规范,确保委派人员安全生产。
(13)中标人应保障设备完好,保障设备日常稳定运行,若因中标人操作不当导致影响正常生产,后续产生的费用应由中标人承担。
(14)中标人做好每日脱泥数据的采集与记录,招标人(业主方)有权随时对污泥深脱车间运行记录进行核查。
(15)中标人应为本项目专职配备现场项目负责人,提供污水厂脱泥生产辅助服务的全过程管理及与招标人(业主方)对接等事项,不得兼职,并配备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及脱泥工等,委派人员应向招标人(业主方)备案,须向招标人(业主方)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含现场负责人、脱泥工等)、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委派人员应具备履行委派岗位所具备的身体条件及技术能力,脱泥工须提供相关岗位培训的证明材料等,中标人须积极配合响应招标人(业主方)要求,同时未经招标人(业主方)允许不得擅自更换人员。因中标人与其委派人员所发生的劳资、用工、工伤纠纷等,由中标人负责解决,与招标人(业主方)无关,若因此造成招标人(业主方)生产运营停滞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中标人予以赔偿。秀屿污水厂需另行配置脱泥加药人员3人,石门澳污水厂需另行配置加药人员2人,北岸污水厂需另行配置脱泥加药人员1人。
(16)中标人负责脱水药剂的供应和调理,并配合做好药剂的入库工作。
(17)中标人应保证生产过程所提供的药剂必须是合法的且符合环保境保护要求的,由于使用药剂知识产权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由中标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18)重视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招标人(业主方)各项安全规定,自行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结算方式:以出泥绝干泥量(出泥绝干泥量=出泥含固率*外运量,化验室测得泥饼含水率,出泥含固率=100%-泥饼含水率)计算(扣除加药量),每月月底累计出泥绝干泥量。按月付款。
即当月污泥处理费用=本月累计出泥绝干泥量×每处理1吨绝干泥单价(中标单价),以每月实际累计总量为准。因非中标人原因导致污泥未能及时清运超出7天的,不列入抽验考核。
五、验收要求
(1)污泥脱水处理效果验收:①满足各合同包对应的技术指标相关要求,脱水后泥饼含水率若高于60%,中标人应及时予以整改,由此造成的污泥超量部分,处置费用由中标人承担。②运行自来水、电耗符合要求。③泥饼臭味不被投诉。④及时响应生产要求。⑤运行报表完整。⑥人员保障规范、安全运行。
(2)污泥处理量通过出泥含固率与出泥量计算,污泥处理效果通过检测泥饼含固率及化验性状评价,招标人(业主方)有权对结果进行抽检及验证,抽检后如发现所供货物的使用效果不符合生产要求,招标人(业主方)提出意见后中标人产品没有明显改善,招标人(业主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招标人(业主方)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按所涉及罚款金额的两倍,直接从中标人服务费或者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六、其它要求
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或分包,如有发现,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业主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中标人必须赔偿由此给招标人(业主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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